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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3-04-26
【实施时间】 1993-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4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在加快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继续支援、帮助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逐步改变民族地区相对落后的状况,使其与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一项紧迫任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70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逐步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在“八五”计划期间,对民族地区固定资产的投资总额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对民族地区开发资源,可形成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并具有相当科技含量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要纳入计划,优先扶持。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给民族地区。省民宗委要参与制订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对民族地区已实行的优惠政策,在“八五”计划期间均保持不变。国家关于牧区建设、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工作、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生产供应、边境贸易,发展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级金融部门,在确定民族地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信贷规模、贷款期限及利率等方面,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对中央财政在“八五”期间新增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省财政部门要相应增加配套资金的比例幅度。新增的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民族地区基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由省民宗委同省有关部门确定资金投向,并切实管好用好。
  
  三、民族自治地方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和争取经济发达地区到民族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凡适宜民族自治地方经营管理的企业应下放给地方经营管理;不宜下放给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照顾民族地区的利益,税收和统配产品的留成比例要适当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地区企业招工,在保证企业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多招收少数民族人员。要有计划、有领导地组织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继续发挥并发展原来对口支援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发较发达的市、县要在转让技术、培训交流人才、支持资金、物资和经济联合等方面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这项工作由省计委牵头,省经委、省科委、省人事厅、省民宗委、省扶贫开发办省经协办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协调落实工作。
  
  四、民族地区要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尽可能多安排一些利用国外贷款及无偿援助的项目,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开发区的建设。要帮助民族地区发展对外贸易,允许民族地区直接到边境开设贸易窗口。对民族地区的外汇收入,按规定应上交省里的部分不再上交,留给民族地区自用。对民族地区个别县(市)用汇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对民族地区优势产品的出口,省有关部门应在计划、配额、许可证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争取在“八五”期间最迟到“九五”期间的前两年,使民族地区群众温饱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省直有关部门要到民族地区建立联系点,每年都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办一两件实事。省直各单位的扶贫资金、物资要尽可能地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对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省财政部门已安排三百万元(一九九一年二百万元,一九九二年一百万元),一九九三年再安排一百万元给民族地区周转使用。省人民银行、农行、工商行每年给民族地区安排的低息贷款指标,在资金的分配、调拨和使用上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益。
  
  六、民族自治地方要注重科技进步。“八五”期间在科技普及推广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方面要有新的进展。为了从组织上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将负责定期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民族地区担任科技副县(市)长。省有关部门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搞好科技普及工作,建立健全切合实际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在做到县有科技推广中心、乡有科技推广站的同时,还要积极发展各种农民技术协作团体。国家“科技三项经费”的安排,“丰收计划、“星火计划”、“燎原计划”和“火炬计划”的实施,在科研经费和项目的安排上要继续对民族地区予以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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