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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视觉障碍者就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之管理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就业安定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罚锾之收入。 二由就业安定基金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补助或办理视觉障碍者职业训练。 二 补助或办理视觉障碍者就业服务及安置。 三办理视觉障碍者创业贷款。 四补助设立及经营视觉障碍者示范按摩中心 (院) 。 五其他推行视觉障碍者就业促进相关事项。 六管理及总务支出。 七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应于国库设立专户存管。但应业务需要,经财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 第 7 条 本基金应设视觉障碍者就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基金主管机关首长兼任之;其余由本基金主管机关就下列人员聘兼之: 一行政院秘书处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或二人。 三内政部代表一人。 四财政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计处代表一人。 六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进用视觉障碍者绩优机关(构)代表一人或二人。 八视觉障碍者或视觉障碍者福利机构、团体代表四人或五人。 九专家学者二人或三人。 第 8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管理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及会计报告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推行视觉障碍者就业促进事项之审议。 第 9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基金主管机关指派人员兼任之,承主任委员之命,执行本会决议事项及处理日常事务;其余所需工作人员,由主管机关就所属职业训练局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10 条 本会每六个月举行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委员会议之决议,应经过半数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第 11 条 本会之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主管机关及所属职业训练局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第 12 条 本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4 条 本基金之收支、运用情形及积存数额,由主管机关按年公告之。 第 15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6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