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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2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视觉障碍者就业基金管理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视觉障碍者就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之管理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就业安定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罚锾之收入。
  
  二由就业安定基金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补助或办理视觉障碍者职业训练。
  
  二 补助或办理视觉障碍者就业服务及安置。
  
  三办理视觉障碍者创业贷款。
  
  四补助设立及经营视觉障碍者示范按摩中心 (院) 。
  
  五其他推行视觉障碍者就业促进相关事项。
  
  六管理及总务支出。
  
  七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应于国库设立专户存管。但应业务需要,经财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
  
  第 7 条
  
  本基金应设视觉障碍者就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基金主管机关首长兼任之;其余由本基金主管机关就下列人员聘兼之:
  
  一行政院秘书处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或二人。
  
  三内政部代表一人。
  
  四财政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计处代表一人。
  
  六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进用视觉障碍者绩优机关(构)代表一人或二人。
  
  八视觉障碍者或视觉障碍者福利机构、团体代表四人或五人。
  
  九专家学者二人或三人。
  
  第 8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管理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及会计报告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推行视觉障碍者就业促进事项之审议。
  
  第 9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基金主管机关指派人员兼任之,承主任委员之命,执行本会决议事项及处理日常事务;其余所需工作人员,由主管机关就所属职业训练局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10 条
  
  本会每六个月举行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委员会议之决议,应经过半数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第 11 条
  
  本会之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主管机关及所属职业训练局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第 12 条
  
  本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4 条
  
  本基金之收支、运用情形及积存数额,由主管机关按年公告之。
  
  第 15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6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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