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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处理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行之。 第 3 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主任委员囊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4 条 本会委员会议,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由主任委员召集之,负责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暨训练进修施政计划或方案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政策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法规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身分、工作条件、官职等级、俸给等有关权益保障之审议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再复审、再申诉案件之决定事项。 六关于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政策之审议事项。 七关于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规之审议事项。 八关于委员提案之审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公务人员保障暨训练进修重大事项。 第 5 条 本会设保障案件审查会,以专任委员组成,由副主任委员一人召集之,负责再复审、再申诉案件之审查。 第 6 条 委员之权责如下: 一出席委员会议。 二对委员会议提出有关保障及培训议案。 三专任委员应出席保障案件审查会。 四专任委员应承办公务人员再复审、再申诉案件。 五主任委员分办之其他事项。 第 7 条 本会各处、室依业务需要得分科办事。 第 8 条 保障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政策之研拟规划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法规之研拟、解释、宣导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身分、工作条件、官职等级、俸给等有关权益保障之拟议事项。 (四) 关于各机关公务人员保障业务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五) 关于公务人员再复审案件之审查及拟议事项。 (六) 关于公务人员再复审案件之协调、联系及追踪管制事项。 (七) 关于公务人员再复审案件之统计与分析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再申诉案件之审查及拟议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再申诉案件之协调联系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再申诉案件之追踪管制事项。 (四) 关于公务人员再申诉案件之统计与分析事项。 (五) 关于本处其他有关统筹性质及综合事项。 第 9 条 培训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训练政策之研拟规划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训练法规之研拟、解释与宣导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笔试录取人员、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关训练之研拟规划、执行及委讬事项。 (四) 关于公务人员训练之研拟规划及委讬事项。 (五) 关于公务人员训练之协调事项。 (六) 关于公务人员训练制度之研究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进修政策之研拟规划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进修法规之研拟、解释与宣导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进修之研拟规划及委讬事项。 (四) 关于公务人员进修之协调事项。 (五) 关于公务人员进修制度之研究事项。 (六) 其他有关公务人员进修事项。 (七) 关于本处其他有关统筹性质及综合事项。 第 10 条 秘书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本会年度施政方针及计划之研拟及管制事项。 (二) 关于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三) 关于考试院院会议事之联系、汇整事项。 (四) 关于委员会议及会务会议之议事事项。 (五) 关于文书之收发、缮校、列管、稽催及保管事项。 (六) 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七) 关于机要公文、密电、信函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款项出纳、公产、公物保管事项。 (二) 关于财产、物品之采购、验收事项。 (三) 关于车辆之登记、检验、调派、油科管理及保养维修事项。 (四) 关于驾驶人、技工、工友之雇用、管理、考核及退离事项。 (五) 关于办公处所环境管理、会议场所及各项典礼仪式布置事项。 (六) 其他有关事务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室之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资讯相关业务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 关于资讯作业之系统分析、系统设计、程式设计及绩效评估事项。 (三) 关于电脑与周边设备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四) 关于资料库管理、作业系统及应用系统之维护事项。 (五) 关于资料之安全及保密措施事项。 (六) 关于资料之整理、保管陈列事项。 第 11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人事规章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组织编制、职务列等及归系之拟办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