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处务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处理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行之。
  
  第 3 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主任委员囊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4 条
  
  本会委员会议,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由主任委员召集之,负责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暨训练进修施政计划或方案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政策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法规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身分、工作条件、官职等级、俸给等有关权益保障之审议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再复审、再申诉案件之决定事项。
  
  六关于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政策之审议事项。
  
  七关于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规之审议事项。
  
  八关于委员提案之审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公务人员保障暨训练进修重大事项。
  
  第 5 条
  
  本会设保障案件审查会,以专任委员组成,由副主任委员一人召集之,负责再复审、再申诉案件之审查。
  
  第 6 条
  
  委员之权责如下:
  
  一出席委员会议。
  
  二对委员会议提出有关保障及培训议案。
  
  三专任委员应出席保障案件审查会。
  
  四专任委员应承办公务人员再复审、再申诉案件。
  
  五主任委员分办之其他事项。
  
  第 7 条
  
  本会各处、室依业务需要得分科办事。
  
  第 8 条
  
  保障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政策之研拟规划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法规之研拟、解释、宣导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身分、工作条件、官职等级、俸给等有关权益保障之拟议事项。
  
  (四) 关于各机关公务人员保障业务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五) 关于公务人员再复审案件之审查及拟议事项。
  
  (六) 关于公务人员再复审案件之协调、联系及追踪管制事项。
  
  (七) 关于公务人员再复审案件之统计与分析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再申诉案件之审查及拟议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再申诉案件之协调联系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再申诉案件之追踪管制事项。
  
  (四) 关于公务人员再申诉案件之统计与分析事项。
  
  (五) 关于本处其他有关统筹性质及综合事项。
  
  第 9 条
  
  培训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训练政策之研拟规划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训练法规之研拟、解释与宣导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笔试录取人员、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关训练之研拟规划、执行及委讬事项。
  
  (四) 关于公务人员训练之研拟规划及委讬事项。
  
  (五) 关于公务人员训练之协调事项。
  
  (六) 关于公务人员训练制度之研究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进修政策之研拟规划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进修法规之研拟、解释与宣导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进修之研拟规划及委讬事项。
  
  (四) 关于公务人员进修之协调事项。
  
  (五) 关于公务人员进修制度之研究事项。
  
  (六) 其他有关公务人员进修事项。
  
  (七) 关于本处其他有关统筹性质及综合事项。
  
  第 10 条
  
  秘书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本会年度施政方针及计划之研拟及管制事项。
  
  (二) 关于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三) 关于考试院院会议事之联系、汇整事项。
  
  (四) 关于委员会议及会务会议之议事事项。
  
  (五) 关于文书之收发、缮校、列管、稽催及保管事项。
  
  (六) 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七) 关于机要公文、密电、信函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款项出纳、公产、公物保管事项。
  
  (二) 关于财产、物品之采购、验收事项。
  
  (三) 关于车辆之登记、检验、调派、油科管理及保养维修事项。
  
  (四) 关于驾驶人、技工、工友之雇用、管理、考核及退离事项。
  
  (五) 关于办公处所环境管理、会议场所及各项典礼仪式布置事项。
  
  (六) 其他有关事务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室之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资讯相关业务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 关于资讯作业之系统分析、系统设计、程式设计及绩效评估事项。
  
  (三) 关于电脑与周边设备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四) 关于资料库管理、作业系统及应用系统之维护事项。
  
  (五) 关于资料之安全及保密措施事项。
  
  (六) 关于资料之整理、保管陈列事项。
  
  第 11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人事规章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组织编制、职务列等及归系之拟办事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