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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8
【法规编号】 43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政部警政署警察机械修理厂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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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厂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本厂规章之制订定、修正、废止及其疑义之核释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六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七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八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九重要会议之主持参加事项。
  
  一○其他有关厂务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11 条
  
  副厂长襄助厂长处理厂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厂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五厂务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厂长交办事项。
  
  第 12 条
  
  课长、保防管理员、人事管理员、会计员承厂长、副厂长之命,处理公务,其职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任务之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依照本厂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五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厂长、副厂长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本厂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14 条
  
  本厂厂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厂长主持,以副厂长、各课长、保防、人事、会计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必要时得通知有关任务编组业务承办人列席。
  
  第 15 条
  
  本厂每年召开厂务检讨会二次,于年中 (终) 举行,必要时得召开临时检讨会。
  
  第 16 条
  
  本厂文书处理、财务处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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