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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本厂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本厂规章之制订定、修正、废止及其疑义之核释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六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七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八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九重要会议之主持参加事项。 一○其他有关厂务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11 条 副厂长襄助厂长处理厂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厂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五厂务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厂长交办事项。 第 12 条 课长、保防管理员、人事管理员、会计员承厂长、副厂长之命,处理公务,其职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任务之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依照本厂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五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厂长、副厂长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本厂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14 条 本厂厂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厂长主持,以副厂长、各课长、保防、人事、会计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必要时得通知有关任务编组业务承办人列席。 第 15 条 本厂每年召开厂务检讨会二次,于年中 (终) 举行,必要时得召开临时检讨会。 第 16 条 本厂文书处理、财务处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