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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技术人员任用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机关技术职务属于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类科,依本标准认定之。 第 3 条 本标准所称高科技工作,系指具有尖端性或前瞻性之科学技术工作。 前项高科技工作类科,由铨叙部会同考选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学者认定之。 第 4 条 本标准所称稀少性工作,系指需具有特殊技能,且不易罗致人员之工作。 前项稀少性工作类科,由铨叙部会同考选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有关用人机关认定之。 第 5 条 各机关高科技工作类科之职务,应以荐任官等以上之职务为限。 第 6 条 各机关需用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类科考试及格者,应由用人机关填写用人需求表,报请主管院、部 (会、处、局、署) 、省 (市) 政府审核后转送铨叙部依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