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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五五││ ├────┴─────────┼────┼──────────┤ │合计│七四││ └──────────────┴────┴──────────┘ 附注: 一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二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号函人力评鉴结论应予裁撤之员额,继续出缺不补。 三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第七队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 │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 │副队长│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 │警务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 ├────┼─────────┼────┼──────────┤ │分队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三││ ├────┼─────────┼────┼──────────┤ │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 ├────┼─────────┼────┼──────────┤ │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二三││ ├────┼─────────┼────┼──────────┤ │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一八四││ ├────┴─────────┼────┼──────────┤ │合计│二一四││ └──────────────┴────┴──────────┘ 附注: 一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二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号函人力评鉴结论应予裁撤之员额,继续出缺不补。 三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第八队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 │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 │副队长│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 │警务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 ├────┼─────────┼────┼──────────┤ │分队长│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五││ ├────┼─────────┼────┼──────────┤ │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 ├────┼─────────┼────┼──────────┤ │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六││ ├────┼─────────┼────┼──────────┤ │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一八六││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 │合计│二一二││ └──────────────┴────┴──────────┘ 附注: 一现有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号函人力评鉴结论应予裁撤之员额,继续出缺不补。 四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0 条 本总队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总队订定,报请内政部警政署备查。 第 11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