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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职等││由本职称与查验员尾数│ ││││一人合并计给) 。│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二││ ││职等│││ ├────┼─────────┼────┼──────────┤ │查验员│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一五│内七人得列荐任第六职│ ││职等││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九││ ││职等│││ ├─┬──┼─────────┼────┼──────────┤ │人│主任│荐任第八职等│一││ │事├──┼─────────┼────┼──────────┤ │室│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 │会│会计│荐任第八职等│一││ │计│主任││││ │室├──┼─────────┼────┼──────────┤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 │保│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安├──┼─────────┼────┼──────────┤ │警│副队│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察│长││││ │队├──┼─────────┼────┼──────────┤ ││分队│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五││ ││长││││ │├──┼─────────┼────┼──────────┤ ││小队│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二一││ ││长││││ │├──┼─────────┼────┼──────────┤ ││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一二四││ ├─┼──┼─────────┼────┼──────────┤ │安│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检├──┼─────────┼────┼──────────┤ │警│副队│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察│长││││ │队├──┼─────────┼────┼──────────┤ ││组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一│内二人俟留用荐任组员│ │││││出缺后改置。│ │├──┼─────────┼────┼──────────┤ ││分队│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二││ ││长││││ │├──┼─────────┼────┼──────────┤ ││小队│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六││ ││长││││ │├──┼─────────┼────┼──────────┤ ││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三六││ │├──┼─────────┼────┼──────────┤ ││办事│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二││ ││员│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七││ │││职等│││ ├─┴──┴─────────┼────┼──────────┤ │合计│六六六││ └──────────────┴────┴──────────┘ 附注: 一所本部现职雇员六人、会计室现职雇员一人、安检警察队现职雇员一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安检警察队现有荐任组员二人,未具警察官任用资格,仍以原职称原官等留用,出缺后改以警察官任用。 三侦查员、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侦查员、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四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0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内政部警政署备查。 第 11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