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1
【法规编号】 43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务警察所暂行组织规程

[接上页]

  │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二│内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
  
  ││职等││等。│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四││
  
  ││职等│││
  
  ├────┼─────────┼────┼──────────┤
  
  │查验员│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一一│一内六人得列荐任第│
  
  ││职等││六职等 (系由本职│
  
  ││││称之尾数一人计给│
  
  ││││) │
  
  ││││二内一人俟留用雇用│
  
  ││││查验员出缺后改置│
  
  ││││。│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一││
  
  ││职等│││
  
  ├─┬──┼─────────┼────┼──────────┤
  
  │人│主任│荐任第八职等│一││
  
  │事├──┼─────────┼────┼──────────┤
  
  │室│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四││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
  
  │会│会计│荐任第八职等│一││
  
  │计│主任││││
  
  │室├──┼─────────┼────┼──────────┤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二││
  
  │││职等│││
  
  ├─┼──┼─────────┼────┼──────────┤
  
  │保│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安├──┼─────────┼────┼──────────┤
  
  │警│副队│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察│长││││
  
  │队├──┼─────────┼────┼──────────┤
  
  ││分队│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六││
  
  ││长││││
  
  │├──┼─────────┼────┼──────────┤
  
  ││小队│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三九││
  
  ││长││││
  
  │├──┼─────────┼────┼──────────┤
  
  ││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二三八││
  
  ├─┼──┼─────────┼────┼──────────┤
  
  │安│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检├──┼─────────┼────┼──────────┤
  
  │警│副队│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察│长││││
  
  │队├──┼─────────┼────┼──────────┤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二七││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二││
  
  │├──┼─────────┼────┼──────────┤
  
  ││警务│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二││
  
  ││佐││││
  
  │├──┼─────────┼────┼──────────┤
  
  ││小队│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五││
  
  ││长││││
  
  │├──┼─────────┼────┼──────────┤
  
  ││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三一││
  
  │├──┼─────────┼────┼──────────┤
  
  ││办事│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四││
  
  ││员│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九││
  
  │││职等│││
  
  ├─┴──┴─────────┼────┼──────────┤
  
  │合计│七九四││
  
  └──────────────┴────┴──────────┘
  
  附注:
  
  一所本部现职雇员七人、会计室现职雇员一人、安检警察队现职雇员一四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所本部现职雇用查验员一人,仍以原职称官等留用,出缺后改置为查验员。
  
  三侦查员、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侦查员、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
  
  四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0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内政部警政署备查。
  
  第 11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