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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职等││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二││ ││职等│││ ├─┬──┼─────────┼────┼──────────┤ │人│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 │事├──┼─────────┼────┼──────────┤ │室│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 │会│会计│荐任第七职等│一││ │计│主任││││ │室├──┼─────────┼────┼──────────┤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 │保│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安├──┼─────────┼────┼──────────┤ │警│副队│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察│长││││ │队├──┼─────────┼────┼──────────┤ ││分队│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二││ ││长││││ │├──┼─────────┼────┼──────────┤ ││小队│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九││ ││长││││ │├──┼─────────┼────┼──────────┤ ││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五七││ ├─┼──┼─────────┼────┼──────────┤ │安│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检├──┼─────────┼────┼──────────┤ │警│副队│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察│长││││ │队├──┼─────────┼────┼──────────┤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三││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分队│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 ││长││││ │├──┼─────────┼────┼──────────┤ ││小队│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五││ ││长││││ │├──┼─────────┼────┼──────────┤ ││警务│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二││ ││佐││││ │├──┼─────────┼────┼──────────┤ ││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四五││ │├──┼─────────┼────┼──────────┤ ││办事│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一││ ││员│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五││ │││职等│││ ├─┴──┴─────────┼────┼──────────┤ │合计│二九三││ └──────────────┴────┴──────────┘ 附注: 一本所人事室、会计室现有雇员各一人,均已改置书记,所本部现有雇员二人、安检警察队现有雇员五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 记。 二侦查员、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侦查员、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 三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0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内政部警政署备查。 第 11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