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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职等││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二││ ││职等│││ ├─┬──┼─────────┼────┼──────────┤ │人│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 │事├──┼─────────┼────┼──────────┤ │室│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 │会│会计│荐任第七职等│一││ │计│主任││││ │室├──┼─────────┼────┼──────────┤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一││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 │保│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安├──┼─────────┼────┼──────────┤ │警│副队│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察│长││││ │队├──┼─────────┼────┼──────────┤ ││分队│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 ││长││││ │├──┼─────────┼────┼──────────┤ ││小队│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六││ ││长││││ │├──┼─────────┼────┼──────────┤ ││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三八││ ├─┼──┼─────────┼────┼──────────┤ │安│队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检├──┼─────────┼────┼──────────┤ │警│副队│警正四阶至三阶│一││ │察│长││││ │队├──┼─────────┼────┼──────────┤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九││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小队│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五││ ││长││││ │├──┼─────────┼────┼──────────┤ ││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三四││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四││ │││职等│││ ├─┴──┴─────────┼────┼──────────┤ │合计│一八七││ ││ (一) ││ └──────────────┴────┴──────────┘ 附注: 一本所部现职雇员二人、会计室现职雇员一人、安检警察队现职雇员四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侦查员、警员列警正四阶人数由警政主管机关定之。但全国警察机关、学校列警正四阶侦查员、警员总数不得逾其编制员额总数二分之一。 三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0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内政部警政署备查。 第 11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