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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二○│内一○人得列荐任│ ││││职等││第六职等。│ ││├──┼─────────┼────┼────────┤ │││办事│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一││ │││员│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 ││无│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 ││线├──┼─────────┼────┼────────┤ ││载│中继│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四 (五) │中继台长五人由技│ ││波│台长│职等││士兼任。│ ││管├──┼─────────┼────┼────────┤ ││制│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五││ ││中││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心├──┼─────────┼────┼────────┤ │││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八八│内四四人得列荐任│ ││││职等││第六职等。│ ├─┼─┴──┼─────────┼────┼────────┤ │分│分所长│荐任第七职等│五 (五) │台北、新竹、台中│ │所││││、台南、高雄分所│ │││││长由本所技正兼任│ │││││。│ │├────┼─────────┼────┼────────┤ ││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五四││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三一│内一六人得列荐任│ │││职等││第六职等 (系由本│ │││││职称尾数一人计给│ │││││) 。│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一○││ │││职等│││ │├────┼─────────┼────┼────────┤ ││线务员│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二五七││ │││职等│││ │├────┼─────────┼────┼────────┤ ││话务员│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三九七││ │││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内五人俟留用雇员│ │││职等││出缺后改置。│ │├────┴─────────┼────┼────────┤ ││合计│一、○○││ │││六(一○)││ └─┴──────────────┴────┴────────┘ 附注: 一现职雇员一六人仍以原职留用,出缺后一○人改置本所书记,一人改置为会计室书记,五人改置为分所书记。 二现职委任待遇线务员一二人,雇用线务员六五人、委任待遇话务员六九人、雇用话务员一人,仍以原职留用,出缺后改置为委任线务员、 话务员。 三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1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内政部警政署备查;各分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分所订定,报本所备查。 第 12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