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1
【法规编号】 43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政部警政署警察电讯所暂行组织规程

[接上页]

  │││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二○│内一○人得列荐任│
  
  ││││职等││第六职等。│
  
  ││├──┼─────────┼────┼────────┤
  
  │││办事│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一││
  
  │││员│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
  
  ││││职等│││
  
  │├─┼──┼─────────┼────┼────────┤
  
  ││无│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
  
  ││线├──┼─────────┼────┼────────┤
  
  ││载│中继│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四 (五) │中继台长五人由技│
  
  ││波│台长│职等││士兼任。│
  
  ││管├──┼─────────┼────┼────────┤
  
  ││制│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五││
  
  ││中││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心├──┼─────────┼────┼────────┤
  
  │││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八八│内四四人得列荐任│
  
  ││││职等││第六职等。│
  
  ├─┼─┴──┼─────────┼────┼────────┤
  
  │分│分所长│荐任第七职等│五 (五) │台北、新竹、台中│
  
  │所││││、台南、高雄分所│
  
  │││││长由本所技正兼任│
  
  │││││。│
  
  │├────┼─────────┼────┼────────┤
  
  ││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五四││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三一│内一六人得列荐任│
  
  │││职等││第六职等 (系由本│
  
  │││││职称尾数一人计给│
  
  │││││) 。│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一○││
  
  │││职等│││
  
  │├────┼─────────┼────┼────────┤
  
  ││线务员│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二五七││
  
  │││职等│││
  
  │├────┼─────────┼────┼────────┤
  
  ││话务员│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三九七││
  
  │││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内五人俟留用雇员│
  
  │││职等││出缺后改置。│
  
  │├────┴─────────┼────┼────────┤
  
  ││合计│一、○○││
  
  │││六(一○)││
  
  └─┴──────────────┴────┴────────┘
  
  附注:
  
  一现职雇员一六人仍以原职留用,出缺后一○人改置本所书记,一人改置为会计室书记,五人改置为分所书记。
  
  二现职委任待遇线务员一二人,雇用线务员六五人、委任待遇话务员六九人、雇用话务员一人,仍以原职留用,出缺后改置为委任线务员、
  
  话务员。
  
  三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1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内政部警政署备查;各分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分所订定,报本所备查。
  
  第 12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