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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1
【法规编号】 43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挥管制中心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挥管制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设业务组、修护组、指挥管制组 (第一、二、三、四组) ,并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防空情报之搜集、处理、运用暨空袭警报与灯火管制命令之接受与发布事项。
  
  二关于敌对机 (不明机) 、船舰、空降部队动态查报暨保持与空军作战司令部、电力公司、搜救中心等有关单位之联系事项。
  
  三关于本中心有、无线电器之修护、保护与补给作业事项。
  
  四关于灾害时期代发各市、县 (市) 电报事项。
  
  五关于核射线中心作业与核防广播暨灾害情况之查报与支援命令下达事项。
  
  六关于台风警报广播事项。
  
  七关于船舶海难求助及申请支援之传报事项。
  
  八关于必要时支援各市、县 (市) 通讯器材之检修事项。
  
  九关于防情特勤勤务事项。
  
  一○关于各市、县 (市) 管制中心值勤纪录统计查核事项。
  
  一一关于其他有关本中心防情作业勤务事项。
  
  第 3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综理本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主任一人,襄理之。
  
  第 4 条
  
  本中心置技正、组长、技士、组员、技佐、书记。
  
  第 5 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 6 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中心置保防管理员,依法办理保防事项。
  
  第 8 条
  
  本中心于竹子山、火炎山、阿里山、寿山、四堵山各设中继台一台,执行防情通信任务,中继台置台长、技士、技佐。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官阶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
  
  │内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挥管制中心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
  
  │主任│荐任第九职等│一││
  
  ├────┼─────────┼────┼──────────┤
  
  │副主任│荐任第八职等│一││
  
  ├────┼─────────┼────┼──────────┤
  
  │技正│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二││
  
  ││职等│││
  
  ├────┼─────────┼────┼──────────┤
  
  │组长│荐任第七职等│四 (二) │内二人由技正兼任。│
  
  │││││
  
  ├────┼─────────┼────┼──────────┤
  
  │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二○││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二四││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一五│内七人得列荐任第六职│
  
  ││职等││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二││
  
  ││职等│││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
  
  │员│第七职等│││
  
  ├────┼─────────┼────┼──────────┤
  
  │会计员│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
  
  ││第七职等│││
  
  ├────┼─────────┼────┼──────────┤
  
  │保防管理│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一││
  
  │员││││
  
  ├─┬──┼─────────┼────┼──────────┤
  
  │中│台长│荐任第七职等│五││
  
  │继├──┼─────────┼────┼──────────┤
  
  │台│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五││
  
  │││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五│内三人得列荐任第六职│
  
  │││职等││等。 (系本职称尾数计│
  
  │││││给) │
  
  ├─┴──┴─────────┼────┼──────────┤
  
  │合计│八七(二)││
  
  └──────────────┴────┴──────────┘
  
  附注:
  
  一现职雇员二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0 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中心订定,报内政部警政署备查。
  
  第 11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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