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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心理测验与体能测验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典试法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心理测验、体能测验得视考试等级、类科、应考人数、时间分配,分组举行。由典 (主) 试委员会推定典 (主) 试委员或实地考试委员若干人主持,并指定一人为召集人。
  
  实地考试委员除由该项考试之典 (主) 试委员担任外,必要时得另就相关用人机关、请办考试机关、职业 (目的事业) 主管机关简任级以上公务人员或有关团体富有实务经验者或专家遴聘之。
  
  第 3 条
  
  举行测验前,召集人应与典 (主) 试委员、实地考试委员就测验相关事宜进行会商。
  
  第 4 条
  
  心理测验种类如下:
  
  一智力测验。
  
  二性向测验。
  
  三人格测验。
  
  四职业兴趣测验。
  
  五其他心理测验。
  
  前项心理测验种类,得视考试性质选定其中一类或数类举行。
  
  第 5 条
  
  采行心理测验时,其种类、评分、参考标准或与其他考试方式分别占总成绩之比例或其他相关事宜,于考试规则中订定。
  
  第 6 条
  
  体能测验种类如下:
  
  一肌力与肌耐力测验
  
  (一) 屈膝仰卧起坐 。
  
  (二) 伏地挺身。
  
  (三) 引体向上。
  
  (四) 屈臂悬垂。
  
  (五) 爬竿。
  
  (六) 举重。
  
  二心肺耐力测验
  
  (一) 跑走。
  
  (二) 负重跑走。
  
  (三) 登阶。
  
  三敏捷性测验
  
  (一) 折返跑。
  
  (二) 障碍跑。
  
  四瞬发力测验
  
  (一) 立定跳远。
  
  (二) 垂直跳。
  
  五综合测验
  
  (一) 引水梯攀登。
  
  (二) 游泳。
  
  六其他体能测验
  
  前项体能测验种类,得视考试性质选定其中一类或数类举行。
  
  第 7 条
  
  采行体能测验时,其种类、内容、配分比例、评分项目、及格标准或其他相关事宜,于考试规则中订定。
  
  第 8 条
  
  体能测验成绩未达及格标准者,总成绩虽达录取标准,仍不予录取。但考试规则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9 条
  
  典 (主) 试委员、实地考试委员及办理试务人员,其配偶或三亲等内之血亲、姻亲应考时,应行回避。
  
  前项人员为应考人现任机关首长或直属长官,或为其学位论文之指导教授者亦同。
  
  第 1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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