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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典试法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实地考试指以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藉以评量应考人专业知识、实务经验、专业技能。 第 3 条 实地考试得依考试等级、类科、应考人数、时间分配,分组举行。由典 (主) 试委员会推定典 (主) 试委员或实地考试委员若干人主持,并指定一人为召集人。 实地考试委员除由该项考试之典 (主) 试委员担任外,必要时得另就相关用人机关、请办考试机关、职业 (目的事业) 主管机关简任级以上公务人员或有关团体富有实务经验者或专家学者遴聘之。 第 4 条 实地考试之评分项目及配分如下: 一专业知识二十分。 二实务经验三十分。 三专业技能五十分。 前项实地考试评分项目及配分,得视考试类科、等级变更之。 实地考试评分表如附表。 附表 实地考试评分表应考科目: 考试名称:应考人编号: 等别类科 (组) :考试日期:年月日 ┌─────────────────┬────┬────┐ │项目 │配分 │评分 │ ├─────────────────┼────┼────┤ │专业知识 │二十分 │ │ ├─────────────────┼────┼────┤ │实务经验 │三十分 │ │ ├─────────────────┼────┼────┤ │专业技能 │五十分 │ │ ├─────────────────┼────┼────┤ │合计 │一百分 │ │ ├─────────────────┴────┴────┤ │评语 │ ├───────────────────────────┤ │备注:一每一应考人之实地考试成绩,以该组实地考试委员 │ │评分总和之平均数为实得成绩。 │ │二“实务经验”项目之评分,应避免以应考人之服务 │ │年资作为评分标准;并注意与“专业知识”、“专 │ │业技能”项目之区别。 │ └───────────────────────────┘ 实地考试委员签章 第 5 条 举行实地考试前,应召开实地考试预备会议,研商实地考试范围、评分标准、进行时间等有关事宜。 第 6 条 实地考试之试题,应于实地考试举行前入闱缮印。 第 7 条 实地考试委员应按实地考试评分表所列项目逐项评分,必要时并加评语。 每一应考人之实地考试成绩,以该组实地考试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数为实得成绩。 第 8 条 实地考试成绩未满六十分者,总成绩虽达录取标准,仍不予录取。但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 9 条 实地考试委员及办理试务人员,其有配偶或三亲等内之血亲、姻亲应考,或为应考人现任机关首长或直属长官,或为其学位论文之指导教授者,应行回避。 第 10 条 典 (主) 试委员与实地考试委员及办理试务人员,对于实地考试评分情形,应严守秘密。 第 11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