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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文化园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业务之处理,除法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各组依业务需要得分组办事。 第 4 条 本局分设三组,各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展示表演组: (一) 原住民族文化资料与文物之搜集、典藏及展示事项。 (二) 原住民族音乐、舞蹈、工艺、民俗活动及其艺术之研究、编纂及策划演出事项。 (三) 原住民族生活形态展示、管理及维护事项。 (四) 原住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及工艺技术展示事项。 (五) 各展示馆与展品之维护、管理及营运事项。 (六) 国内外文化与歌舞之展示、表演、评量及交流事项。 (七) 与相关机关共同举办展演活动之联系、协调及促进事项。 (八) 原住民族视听资料之制作、使用及保管事项。 (九) 新增展馆筹划及执行事项。 (一○) 协助邻近部落文化产业推展事项。 (一一) 其他有关展示表演事项。 二教育推广组: (一) 原住民族传统工艺技术及乐舞人才训练事项。 (二) 原住民族社会教育活动事项。 (三) 原住民族学术研究及交流事项。 (四) 园区游客导览、行为调查及解说服务事项。 (五) 原住民族文化活动资讯之搜集、管理及服务事项。 (六) 影音与图书资料之搜集、整理、保存及资讯服务事项。 (七) 教育文化推广研习事项。 (八) 各项刊物与教育活动教材之编辑及出版事项。 (九) 文化志工之召募、训练、考核及管理事项。 (一○) 其他有关教务推广事项。 三行政组: (一) 施政计划及业务工作报告之汇整编拟事项。 (二) 行政资讯系统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 公文之收发及缮校事项。 (四) 印信之使用及典守事项。 (五) 文书处理及公文改革之规划研拟事项。 (六) 档案管理及研究改进事项。 (七) 主管会报、扩大业务会报等重要会议议事及纪录事项。 (八) 机要文书、密电与信函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九) 工程、财物及劳务之采购事项。 (一○) 款项出纳及票据保管事项。 (一一) 财产物品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二) 公物车辆与油料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三) 办公处所、员工宿舍与其他相关设施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四) 会议场所管理及各项典礼仪式之布置事项。 (一五) 司机、技工、工友与社会役人员之调配、训练及管理事项。 (一六) 国会联系、服务及其他公共关系事项。 (一七) 新闻处理、联系及记者会安排事项。 (一八) 外宾拜会访问之接待事项。 (一九) 园区保全、劳务委外及员工合作社管理事项。 (二○) 不属于其他各组之事项。 第 5 条 人事管理员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局组织编制、职务列等及归系之拟议事项。 二本局人才储备、人力规划、工作简化及行政效能增进之拟议事项。 三本局职员任免、迁调及铨审、动态登记之拟议事项。 四本局职员差假、勤惰考核、奖惩及考绩之拟议事项。 五本局职员训练、进修及出国案件之拟议事项。 六本局职员薪给、待遇、各项补助、福利互助及辅建住宅贷款之核议事项。 七本局员工社团、文康与相关活动之拟议及筹办事项。 八本局职员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险之核议事项。 九本局职员退休、资遣及抚恤之核议事项。 一○本局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及分析、运用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本局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会计员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局预 (概) 算之编制及分配执行事项。 二本局财务内部审核工作之执行事项。 三本局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及订约、验收、验交之会同监办事项。 四本局经费支付及预备金动支之处理、帐目核对及公款支付时限查核事项。 五本局原始凭证之审核、保管及送审事项。 六本局各项会计簿籍之登记及会计报告之编送事项。 七本局决算之编制事项。 八本局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供应及统计报告之编纂事项。 九本局会计资讯系统之处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本局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第 7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8 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之命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综合文件之督导。 三机密与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四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参加。 五局长不在局时之代理。 六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务之决定。 七职责上应随时提请局长注意之重要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