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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政治作战学校 (以下简称本校) 隶属国防部,得委任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办理,并依相关教育法令规定,兼受教育部指导。 第 3 条 本校以培养国军政治作战人才为宗旨。 第 4 条 本校依学校特性及发展方向,办理下列层次之教育: 一基础教育。 二进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第 5 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并得分科或组办事: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他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他总务事项。 四资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资讯服务之提供等事项。 五资讯媒体中心:掌理资讯系统规划与建置、网路系统管理及硬体维修、节目录制及实习电台播音等事项。 六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本校因教学、研究及推广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6 条 本校设教学部、总教官室、政治作战研究班、学员指挥部、学生指挥部、远朋国建班、语文训练中心、学系 (科) 、研究所、勤务连。 第 7 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中将,综理校务;副校长、教育长各一人,均为少将,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 8 条 本校教学部置教学部主任一人,上校,各单独设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长一人,上校,各学系 (科) 各置主任一人,上校。 前项教学部主任、研究所所长、系 (科) 主任,采任期制,由国防部定之,就具备教授资格者遴选,若暂无符合资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为限。 第 9 条 本校置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从事授课、研究及辅导;另为教学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协助之。 前项人员之调任或聘任,依有关教育、人事法令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校置处长、班主任、训导主任、总教官、主任教官、教官组长、指挥官、教师、教官、科长、组长、营长、大队长、参谋、辅导长、中队长、医务所主任、军医官、连长、副连长、助教、排长、区队长。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2 条 本校及教学部、学系 (科) 、研究所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大学法规定,设各种会议。 第 13 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 14 条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 15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