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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民用航空运输业使用之国内航线机场时间带 (以下简称时间带) ,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简称民航局) 依本办法协调办理。 民用航空运输业不得将所获得之时间带视为永久取得专属权,并不得转让予其他民用航空运输业使用,但报经民航局核准后得互换之。 第 3 条 民用航空运输业经交通部核准合并者,其时间带得依下列规定办理,不受前条第二项转让之限制: 一合并之民用航空运输业者得将原所获得之时间带,移归合并后存续之民用航空运输业者使用。 二合并之民用航空运输业其关系企业之民用航空运输业者,得将原所获得之时间带移归合并后存续之民用航空运输业者使用。 第 4 条 时间带依冬、夏两季班表协调使用。冬季班表期间自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夏季班表期间自每年四月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 时间带之时段以每小时零分至五十九分为单位。 第 5 条 民用航空运输业每季所需时间带应于每季班表实施日前四十五日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如因业务需要需于季中变更所使用之时间带时,应于新班表实施日前三十日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始得使用。 第 6 条 各机场时间带之申请、协调应考量下列限制: 一跑道容量。 二停机坪数量及可停放之机型大小。 三机场作业时间。 四军民合用机场每小时起降架次之限制。 五候机室容量。 六安全检查。 前项限制变更时,各航空站应将其变动情形陈报民航局转知民用航空运输业。 第 7 条 民航局应依下列优先顺序协调时间带: 一因公共利益或政策需要开辟新航线者。 二整季班表之马祖、金门及马公等离岛航线。 三民用航空运输业前一年所拥有之时间带于本年同季同时段使用时,得继续使用,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四飞机原厂之技术命令规定需调整地面停留时间,致民用航空运输业需配合改变班表者。 五非依行政处分暂停航线申请复航者。 六班表效期长者。 七国内线国际线共用之机场,国际航班拥有优先权。 八开辟新航线者。 九自民用航空运输业合并日起一年内之存续者。 经依前项优先顺序协调时间带后仍无法决定时,以抽签方式决定之。 第 8 条 民用航空运输业因可归责本身之因素致整季之时间带未使用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民航局得将其未使用时间带之一部或全部收回。 前项收回之时间带由民航局收回保留或依第七条之优先顺序重新协调民用航空运输业使用。 第 9 条 民用航空运输业如有擅自停班、并班、减班,经民航局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或有其他违反法令规定情事者,民航局得收回该取消班次之时间带。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