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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3-27
【法规编号】 434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司申请专案核准合并审查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之公司,应先向经济部申请专案核准合并,再依其公司之性质,分别适用相关法律办理公司合并。
  
  公司申请专案核准合并之案件,其存续或新设公司为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网际网路业者,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
  
  公司为前项以外之业者,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
  
  第 3 条
  
  公司申请专案核准合并者,应符合下列合理经营目标之一:
  
  一可降低营运成本,增进经济效益者。
  
  二可促成多角化经营,降低营运风险者。
  
  三其他可促进合理经营之状况者。
  
  第 4 条
  
  前条公司申请专案核准合并者,应填具联名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
  
  一含合并后营业项目之合并计划书一份。
  
  二合并契约书影本一份。
  
  三同意合并之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纪录影本一份。
  
  四各公司章程影本一份。
  
  第 5 条
  
  公司经专案核准合并者,应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依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妥设立、解散、变更等登记,逾期该核准失效。
  
  第 6 条
  
  公司合并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条之一规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应依规定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申报。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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