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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之公司,应先向经济部申请专案核准合并,再依其公司之性质,分别适用相关法律办理公司合并。 公司申请专案核准合并之案件,其存续或新设公司为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网际网路业者,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 公司为前项以外之业者,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 第 3 条 公司申请专案核准合并者,应符合下列合理经营目标之一: 一可降低营运成本,增进经济效益者。 二可促成多角化经营,降低营运风险者。 三其他可促进合理经营之状况者。 第 4 条 前条公司申请专案核准合并者,应填具联名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 一含合并后营业项目之合并计划书一份。 二合并契约书影本一份。 三同意合并之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纪录影本一份。 四各公司章程影本一份。 第 5 条 公司经专案核准合并者,应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依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妥设立、解散、变更等登记,逾期该核准失效。 第 6 条 公司合并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条之一规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应依规定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申报。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