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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府侨办[1993]第034号
【颁布时间】 1993-03-01
【实施时间】 1993-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4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港澳同胞购买本市房屋办理身份资格认定的规定

本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及房产发证办公室:
  
  
为了加强华侨、港澳同胞购买本市房屋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市房屋买卖管理规定,现就华侨、港澳同胞购房时办理的购房申请、身份资格认定等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现居住在境外的华侨、港澳同胞以及在本市经商办企业或工作的上述人员。
  
  二、凡购买房屋的华侨、港澳同胞必须提供下列之一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一)我国授权机构签发的护照及所在国定居、居留证件;
  
  (二)港澳同胞回乡证及身份证。
  
  三、凡委托大陆公民或团体代办购房事宜的华侨、港澳同胞,除应交验上述证件复印件外,还必须提供经过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公证书或由我司法部承认的香港48位律师之一所出具的委托书,或经国内公证部门等公证认可的购房者委托书。
  
  四、华侨、港澳同胞可购买的商品房为:用外汇购买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地块上的外销商品房;本市经批准建造的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因特殊需要购买本市私有房屋。
  
  五、上述对象除购买外销商品房外,均需按下列程序经审核批准、方可购买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和私有房屋。
  
  (一)华侨在本市购买高标准内销商品房时,应向本市经批准的内销商品房经营单位申领《华侨、港澳同胞购买商品房申请表》,经营单位初审同意盖章后交市侨办审核,经审核同意出具《华侨、港澳同胞购房身份认定书》方可正式办理购房手续。
  
  (二)华侨、港澳同胞因特殊需要在本市购买私房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领购买房屋申请表,由市侨办出具购房身份认定书,作为产权过户和纳契税的依据。
  
  (三)华侨、港澳同胞在境内外购买本市外销商品房,签订的“外销房出售合同”经公证生效后,应向市侨办补办华侨港澳同胞购房身份认定手续,凭市侨办出具的“华侨、港澳同胞购房身份认定书”可享受按售价3%交纳契税的政策优惠。
  
  附件:1、华侨、港澳同胞购房申请表(略)
  
  2、华侨、港澳同胞购房身份认定书(略)
  
  
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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