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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一各项会议与各种庆典会场布置及茶水供应事项。 一二公保费、劳保费之缴纳事项。 一三公共关系及新闻联系发布事项。 一四召开本所工作会报应行办理事项。 一五其他不属于各单位职掌之事项。 第 11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职务规划管理及员额分配事项。 二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及俸给事项。 三职员考绩、奖惩及勤惰考核事项。 四职员待遇、福利事项。 五职员保险、退休及抚恤事项。 六职员训练、进修及考察事项。 七员工品德及对国家忠诚之查核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2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预 (概) 算及预算分配之筹划编制事项。 二预算之执行、控制及财务之稽核事项。 三会计凭证之审核、编制及送审事项。 四会计簿籍之登记、会计报告、绩效报告及工作进度报告之编制事项。 五财产增减之审核及统制帐之登记事项。 六经费流用及保留之申办事项。 七支票之会签、库存现金票据、银行存款之查点事项。 八半年结算及决算之编制事项。 九采购案件之核议与监办事项。 一○债权、债务及各种契约合同之会核登记事项。 一一会计制度与财务章则办法之研拟及修订事项。 一二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奖惩之拟办事项。 一三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分析及编报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3 条 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 第 14 条 副所长襄理所务,并督导相关研究工作之推动及协调事项。 第 15 条 主任秘书襄助所长处理所务,其权责如下: 一施政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撰事项。 二各组室业务执行之协调及管考事项。 三公文核阅及文稿核判事项。 四所长授权处理事项。 五其他所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各组室主管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筹划、执行、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核定或核转事项。 三授权范围内主管业务文稿之判行事项。 四所属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建议及核转事项。 五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第 17 条 各单位应就主管业务,详列分层负责明细表,由秘书室陈报所长核定施行。 第 18 条 所长对于前条授权事项,如发现违失或逾越权限时,应随时纠正或变更授权范围。 第 19 条 本所各单位执行职务,有互相关联者,应会商办理;其意见不同时应陈明所长裁决,必要时得由所长或主任秘书协商处理之。 第 20 条 本所每两周召开工作会报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由所长担任主席。 第 21 条 本所工作会报,除各单位主管必须参加,并就其主管业务定时提报外,所长得指定业务有关人员参加。 第 22 条 本所基于业务需要,得随时召集有关业务单位人员会商,由所长或指定业务主管主持之。 第 23 条 本所新进职员,应依规定填报有关资料与办理报到手续。 第 24 条 本所员工除因公或请假外,应依有关规定上、下班,并亲自刷卡。 第 25 条 本所员工之差假,除病假外,应于事先办妥差假手续。 第 26 条 本所之事务管理,依行政院颁行之事务管理规则办理。 第 27 条 员工领用办公用品,应事先填列物品领用单,经业务单位主管核阅后,送物品保管单位登记领用。 第 28 条 本所岁入、岁出预 (概) 算,由会计室依有关法令及施政计划编列后,送请所长核定。 第 29 条 本所会计事项之处理,依会计法、审计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30 条 本所款项之收支,由会计室审核凭证、制作传票,送请所长核定后执行,并登帐保管。 第 31 条 员工薪津由秘书室编造名册送会人事会计审核后发放。 第 32 条 本所公文收到后,由秘书室指派专人分别编号、登记、分送主办单位处理。 第 33 条 归档案件如需调阅时,应填写调卷单,经主管核章后,向经管档案人员调取;机密文件得由申请人亲自调取,非其承办业务,未经承办单位主管同意者,不得调阅。 第 34 条 公文之处理,最速件随到随办,速件不得超过三天;机密或所长亲启文件应登记于收文簿,原封送请所长或指定专人拆阅。 第 35 条 公文核判后,由秘书室缮校寄发。 第 36 条 公文发出后,应由收发文人员将原稿一并送交档案人员分类、归档,妥为保管。 第 37 条 会签公文应视同速件处理。 第 38 条 本所公文之处理,除前速规定外,依有关文书作业规定办理。 第 3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