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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3-11
【法规编号】 43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新闻局鼓励检举查获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第 1 条
  
  为鼓励检举、奖励查获违反电影法、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等相关法令之人员,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以行政院新闻局 (以下简称本局) 主管之法律所为罚锾之处分适用之。
  
  第 3 条
  
  本局依电影法、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等相关法令核处罚锾之案件,得在年度预算中,编列奖励项目。
  
  第 4 条
  
  奖励依各案实际执行收缴金额百分之三十核定奖励金额。
  
  本办法奖励对象及分配比例如左列:
  
  一检举人 (包括机关) 五分之一。
  
  二查获人 (包括机关) 五分之二,其有协办者,主办者六成,协办者四成。
  
  三执行人员五分之一。
  
  四本局同仁互助会五分之一。
  
  前项分配方式,如有任何一类奖励对象从缺时,由其他各类依原比例分配之。
  
  第二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本局人员,每人每月之奖励金以新台币一万元为限。
  
  第 5 条
  
  本局应开立专户储存公积金,公积金之来源如左:
  
  一本局人员奖励金逾一万元部分。
  
  二本局同仁互助会就应领之奖励金每月提拨百分之五十。
  
  第 6 条
  
  公积金由局长或其指定之人员勘酌左列情形提拨使用:
  
  一本局人员因公执行职务致身体或财务遭受损害时。
  
  二本局办公费用或特别办公费用不足时。
  
  三本局同仁互助金不足时。
  
  四其他与检举或查获有关之事项。
  
  第 7 条
  
  第四条 第二项第三款所称执行人员,指对罚锾案件经催缴、查访或配合法院人员实施强制执行之人员。
  
  第 8 条
  
  罚锾处分之承办单位,应定期将已全数收缴或专案签结之案件,依附件格式造册,向本局会计室支领奖励金,并依第四条规定分配。
  
  第 9 条
  
  本办法修正发布前已终结之罚锾案件,其奖金分配,依修正前之规定办理。
  
  本办法修正发布前分期缴纳,尚未终结之案件,于本办法修正发布后终结者,依修正后之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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