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3-06
【法规编号】 43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石油及石油产品输入输出生产销售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接上页]

  经营石油或石油产品生产、输入、输出或汽、柴油批发业务,经中央主管机关废止其经营许可执照者,自废止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核发经营许可执照。
  
  经营加油站、加气站或渔船加油站,经废止经营许可执照者,原营业主体及负责人自废止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于原设置地点申请设站。
  
  第 26 条
  
  经营石油或石油产品输入、输出、生产或销售业务,违反第四条、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或违反依第十七条第三项所定之规则者,由中央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正;届期不遵行者,得废止其业务之经营许可执照或核准。
  
  经改正后,再违反前项同一规定事项者,中央主管机关得迳行废止其业务之经营许可执照或核准。
  
  第 27 条
  
  军事机关为国防需要而输入石油、储蓄安全储油及其管理事项,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 28 条
  
  (删除)
  
  第 29 条
  
  各级主管机关依本办法受理各项申请之审查或核发经营许可执照,应收取审查费、执照费。
  
  前项规费之收取,应依预算程序办理;其收费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0 条
  
  本办法所需各种书表及执照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 3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