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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3-06
【法规编号】 43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两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受雇者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应事先以书面向雇主提出。
  
  前项书面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姓名、职务。
  
  二留职停薪期间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职停薪期间之住居所、联络电话。
  
  五是否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六检附配偶就业之证明文件。
  
  前项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每次以不少于六个月为原则。
  
  第 3 条
  
  受雇者于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得与雇主协商提前或延后复职。
  
  第 4 条
  
  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除劳雇双方另有约定外,不计入工作年资计算。
  
  第 5 条
  
  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受雇者欲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各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 6 条
  
  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雇主得雇用替代人力,执行受雇者之原有工作。
  
  第 7 条
  
  受雇者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不得与他人另订劳动契约。
  
  第 8 条
  
  受雇者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雇主应随时与受雇者联系,告知与其职务有关之教育训练讯息。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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