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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5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军事学校退学休学开除学籍学生服役处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兵役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军事学校 (以下简称各校) 退学休学开除学籍学生服役之处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有关法令之规定。
  
  中正国防干部预备学校退学休学开除学籍之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 3 条
  
  退学学生依法服行其应服之兵役时,其已受之入伍及军事训练时间,予以折算为应服现役时间。
  
  前项入伍训练时间以完成入伍训练者,按日折算;军事训练时间,以八堂课折算为一日。
  
  第 4 条
  
  开除学籍学生依法服行其应服之兵役时,其已受之入伍训练时间,依前条第二项规定,予以折算为其应服现役时间。但已受之军事训练时间,不得折算应服现役时间。
  
  第 5 条
  
  前二条所称应服现役时间,以服义务役时间为限。
  
  第 6 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已完成入伍训练者,于服行其应服之兵役时,不再受入伍训练。
  
  第 7 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离校前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现役军人身分者,各校应填写退学或开除学籍通知书一式甲、乙、丙三联,甲联发交其本人,乙联送户籍地直辖市、县 (市) 政府,丙联连同兵籍资料转送其原隶属国防部或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海军总司令部、空军总司令部、后备司令部、宪兵司令部 (以下简称各总 (司令) 部) ,按原阶级服役。
  
  二具后备军人身分者,各校应填写退学或开除学籍通知书一式甲、乙、丙三联及“军人离营转服后备役报到凭证卡”二份,退学或开除学籍通知书甲联及“军人离营转服后备役报到凭证卡”二份发交其本人,当事人应于离校后十五日内,携同上开资料向户籍地乡 (镇、市、区) 公所役政单位办理归乡报到;乙联送其户籍地直辖市、县 (市) 政府;丙联连同兵籍资料转送其户籍地直辖市、县 (市) 后备司令部;并填写“国军官士兵退除役离营人事资料异动表”通报国防资讯中心。
  
  三前二款以外之学生,各校应填写退学或开除学籍通知书一式甲、乙二联,甲联发交其本人,乙联连同兵籍资料转送户籍地直辖市、县 (市) 政府。
  
  第 8 条
  
  具现役军人身分之学生,经核准休学者,各校应通知其原隶属国防部或各总 (司令) 部于休学期间,按原阶级服役。
  
  第 9 条
  
  退学、休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具侨生身分者,其服役处理,依归国侨民服役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10 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应征服兵役时,其户籍地直辖市、县 (市) 政府接获退学或开除学籍通知书乙联后,应依法补办征兵处理。
  
  第 11 条
  
  本办法所适用之书表格式,由国防部定之。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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