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前项大专集训应折算之役期,以其大专集训结训证明书所载实训时间为准。军训课程折算之役期,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 17 条 义务役预备军官或义务役预备士官服现役时,得依军事需要及志愿,以一年至三年为一期,经由所隶单位层报国防部或委任机关核定,自核定生效之日起,转服志愿役预备军官或志愿役预备士官。但转服志愿役预备军官或志愿役预备士官之役期与已服义务役备军官或义务役预备士官之役期合并计算,不得少于三年。 第 18 条 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军事学校自费学士学生,毕业成绩及格,志愿选服义务役预备军官,免接受预备军官基础教育,以少尉任官分发,并自任官之日起服义务役预备军官现役,连同军事学校入伍教育时间,及曾修习且成绩合格之军训课程,合计为一年十个月。 前项军事学校入伍教育时间,按日计算。军训课程折算之役期,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 19 条 国防部为发展国防工业需要,得甄选与国防工业有关之大学校院研究所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具备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考选资格,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役男,于接受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基础教育期满成绩合格,训储为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并授给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适任证书,以后备军人列管,并分配至与国防工业有关之机构服务四年。 前项授给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适任证书之人员,未能履行服务年限者,依法临时召集入营予以任官,并依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服义务役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现役。 第一项所称大学院校,系指国内公立或已立案私立之大学、独立学院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 第 20 条 前项所称国防工业有关之机关 (构) 如下: 一国防部所属机关或军需生产机构。 二与国防有关之科技发展、研究计划或军需生产计划之大学院校、研究单位或公、民营机关 (构) 。 前项国防工业有关机关 (构) 之范围,由国防部会同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组成审查小组审定之。 第 21 条 国防工业训储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之甄选作业要点,由国防部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第 22 条 基于国家安全及社会治安需要,得依兵役法第九条第一项或兵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甄选警察大学及警察专科学校养成教育毕业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役男,于接受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基础教育期满成绩合格,训储为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并授给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适任证书,以后备军人列管。 前项授给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适任证书之人员,自警察大学或警察专科学校毕业,三年内未能分发任警察官或分发后未能履行内政部规定之服务年限者,依法临时召集入营予以任官,并依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服义务役预备军官或义务役预备士官现役。 第 23 条 前条警察大学及警察专科学校养成教育毕业,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役男,应受之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基础教育,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办理。 第 24 条 依第十二条规定取销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资格,依法应征服常备兵现役或替代役者,其曾受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之基础教育时间,得折算常备兵现役或替代役应服之役期。 前项基础教育时间应折算之役期,以其退学通知书所载实受教育时间为准。 第 25 条 办理预备军官及预备士官选训所需经费编列权责如下: 一服现役之预备军官及预备士官之考选及基础教育所需经费,由国防部及各有关机关按其应办事项编列。 二第十九条所定预备军官及预备士官之甄选及基础教育所需经费,由有关机关分别编列。 三第二十二条所定预备军官及预备士官之甄选及基础教育所需经费,由内政部会商相关机关编列。 第 26 条 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及作业规定,由国防部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第 2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