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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退伍除役军官士官退除给与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发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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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直辖市、县 (市) 后备司令部受理登记,应依退伍、除役或抚恤别,填具退伍除役军官士官退除给与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发给名册,连同登记表,报送核定退伍、除役或抚恤之人事权责机关 (国防部、各总司令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后备司令部) 。但原核定机关已裁并者,报送其上级机关或合并之机关审核。
  
  第 9 条
  
  国防部及所属各人事权责机关完成前条发给名册审核作业后,应将核定发给之名册函送国防部主计局,依第五条规定期限,将补偿金拨入请领人指定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帐户。
  
  国防部主计局拨付补偿金后,应即通知请领人,如系委讬领取者,应通知委讬人。
  
  第 10 条
  
  请领人如未指定补偿金拨款邮局或金融机构帐户,于接获国防部主计局通知后,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及印章,于三个月内亲自前往国军财务单位领取补偿金。如因故不能亲领时,应依第七条规定委讬代领。
  
  第 11 条
  
  请领补偿金之权利,自公告受理请领之日起,经过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已登记请领者,各次补偿金自其通知发给之日起,经过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请领者,自该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
  
  第 1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领受补偿金之权利:
  
  一褫夺公权终身。
  
  二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三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第 13 条
  
  退伍除役军官士官补偿金由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编列预算,国防部负责预算执行。
  
  第 14 条
  
  依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办理退休及依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办理抚恤之军事院校文职教师,其补偿金之发放时间及预算编列、执行,比照本办法办理;其余事项仍依公教人员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发给办法之规定。
  
  第 15 条
  
  本办法所适用各种书表格式,由国防部定之。
  
  第 16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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