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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职务交接规则

[接上页]

  前项各种仪式之行动要领及应行遵守事项与规定,由国防部于作业程序中另定之。
  
  第 16 条
  
  上校以上单位主管任职应举行效忠中华民国宣誓,其誓词如左:
  
  余誓以至诚,恪遵国家法令,尽忠职守,报效国家,不妄费公帑,不滥用人员,不营私舞弊,不授受贿赂,如违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分。
  
  第 17 条
  
  单位主管之调职,在新任人员尚未到职视事前,已离职者得由副主管或奉指定之业候代理人代理之,其单位行文称谓及处理一切案件,自代理之日起,由代理人员负责,直至新任人员到任新职为止。
  
  第 18 条
  
  国军聘任及雇用人员之移交,依其职务适用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 19 条
  
  本规则作业程序,属于国防部与各总 (司令) 部间者,由国防部订定之,属于各总 (司令) 部者,由各总 (司令) 部自行订定,并报国防部备查。
  
  第 2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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