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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办理国军老旧眷村改建工作,依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置国军老旧眷村改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国防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循预算程序或由本基金融资之款项。 二本基金财产运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本基金运用后之收益。 五处分或经营改建完成之房舍价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迁有偿拨用价款及地上物补偿金。 七有关眷村改建之捐赠收入。 八贷放原眷户自备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兴建工程款及购地开发费用之支出。 二投资参与住宅及土地开发计划经费。 三有关基金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改建基地内原眷户搬迁费、房租补助费,及地上物拆除费、违占建户拆迁、补偿、诉讼、强制执行费用支出。 五融资贷款利息支出。 六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辅助购宅款补助支出。 七辅助原眷户贷款支出。 八其他眷村改建之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设国军老旧眷村改建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部副部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部总政治作战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部常务次长、战略规划司司长、资源司司长、法制司司长、主计局局长、军备局局长、总政治作战局副局长,及内政部、财政部、行政院秘书处、行政院主计处、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等机关代表组成。 本会依会务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得邀请直辖市、县 (市) 政府、专家学者代表列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 第 7 条 本会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财产及资金运用计划之审议事项。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考核事项。 四本基金重要规章审议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 8 条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置执行长一人,由本部总政治作战局副局长兼任,副执行长二至三人,由本部相关单位或其他相关机关人员派兼,并设综合企划组、监察组、主计组、营建管理及工程规划组、不动产管理组等作业单位,所需人员,由本部调派之。 第 9 条 本会委员及调兼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部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第 10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2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3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提列公积办理拨充,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4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