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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技正│荐任│二││ ├─────┼─────┼──┼───────────────┤ │编审│荐任│二││ ├─────┼─────┼──┼───────────────┤ │专员│荐任│一○││ ├─────┼─────┼──┼───────────────┤ │组员│委任至荐任│五││ ├─────┼─────┼──┼───────────────┤ │技士│委任至荐任│二││ ├─────┼─────┼──┼───────────────┤ │办事员│委任│九││ ├─────┼─────┼──┼───────────────┤ │书记│委任│一三││ ├──┬──┼─────┼──┼───────────────┤ │人事│主任│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 │室││││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 │││││以荐任第八职等办理。│ ├──┼──┼─────┼──┼───────────────┤ │会计│会计│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 │室│主任│││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 │││││以荐任第八职等办理。│ ├──┴──┼─────┼──┼───────────────┤ │合计││五五││ │││(一)││ └─────┴─────┴──┴───────────────┘ 附注: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