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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关于工作之分配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文稿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所属人员考核之拟请及核转事项; 五、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本会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并于事后知会其主管。 第 14 条 本会各组室处理涉及其他组室职掌之事务时,应会商办理;各组室意见不同时,陈由执行长核定之。 第 15 条 本会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职务负其责任。 第 16 条 本会设委员会议,依本会委员会议规则办理。 本会委员得依相关法令支给兼职酬劳、交通费、出席费及审稿费。本会委员审稿费支给办法另定之。 第 17 条 本会业务会报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18 条 本会办理失事调查作业所需之行政支援,其办法另定之。 第 19 条 本会聘用人员时,依本会新进人员遴选及进用程序及相关法令办理。 本会人员与本会之权利义务关系,其基准办法另定之。 本会人员之工作,由主任委员视实际需要调配。 本会聘用人员请假事宜依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聘雇人员给假办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第 20 条 本会聘用人员应办理考核。本会聘用人员考核及晋薪办法及考核委员会组织办法另定之。 第 21 条 本会人员应依相关法令参加保险。本会得视任务危险程度另订定保险办法,为相关人员办理投保手续。 本会研究人员、顾问及依书面契约委讬之机关 (构) 执行本会职务时,亦同。 第 22 条 本会聘用人员因公受伤、残废、或死亡者,除依相关法令给与遗族抚恤金外,并依公教员工因公伤残死亡慰问金发给办法办理。 第 23 条 本会聘用人员因公涉讼时,准用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办理。 第 24 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 第 2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