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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立法院 (以下简称本院) 为礼遇退卸职委员,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为彰显退卸职委员对本院之贡献,并借重其经验,本院得延聘退卸职委员为无给职荣誉顾问,聘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 3 条 退卸职委员来院,得凭顾问证进出本院,但其家属仍照规定办理。 第 4 条 退卸职委员得享用本院福利如下∶ 一、利用国会图书馆阅览书报杂志。 二、利用本院医疗设施;其配偶及直系亲属亦同。 三、需医疗照顾时,给予必要之协助。 四、使用康园餐厅。 五、购买本院员工消费合作社供应之货品。 六、亡故时,给予必要之协助。 七、其他继续发展之福利设施。 第 5 条 本办法经提报院会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