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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12-28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费│住│ 第39条 │方米·每次;生产用房40元/平│米·每次;生产用房30元/平方米│
  
  ││宅││方米·每次│·每次│
  
  ├─┴───┼───────────┼──────────────┼───────────────────┤
  
  │提前搬迁│第39条│住宅30元/户·日;│住宅25元/户·日│
  
  │奖励费││非住宅10元/每平方米·日│非住宅8元/每平方米·日 │
  
  ├─────┼─────┬─────┼──────────────┼───────────────────┤
  
  │经│1年以内 ││300元/每平方米 │200元/每平方米 │
  
  │济│(含1年) ││││
  
  │损├─────┤├──────────────┼───────────────────┤
  
  │失│1年至2年│第42条│450元/每平方米 │300元/每平方米 │
  
  │补│(含2年) │第一款│││
  
  │助├─────┤├──────────────┼───────────────────┤
  
  │费│2年至3年││600元/每平方米 │450元/每平方米 │
  
  ││(含3件) ││││
  
  ├─────┼─────┴─────┼──────────────┴───────────────────┤
  
  │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
  
  ├─────┼───────────┼──────────────────────────────────┤
  
  │水电总表││1.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拆迁人按有关部门规定 │
  
  │等设施的││的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拆迁补偿││2.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不补 │
  
  │││偿,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安置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 │
  
  │││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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