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完善有关手续,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其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缴、有关证卡代办等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对安排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为办理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一并解决。 (四)妥善解决农村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安置。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单位;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接收安置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