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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能[2002]198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昌吉回族自治州计委:
  
  
你委《关于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同价方案的请示》(昌州计价价[2002]8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委关于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具体价格详见附表,附表所列价格已含新计价能[2002]1950号文中提价0.02元/千瓦时。
  
  二、附表中电价均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2元/千瓦时,必须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电价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昌吉州计委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五、昌吉州、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价监督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六、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附表: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销售电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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