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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11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的精神,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布免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要督促本系统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费用。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在国家限制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17项)。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性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性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二)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5项)。
  
  主要有工商部门收取的临时营业执照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营业性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统计部门收取的同级登记证工本费。
  
  (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收费项目。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有关部门的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按照国务院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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