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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3]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3-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精神,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政府事权的要求,为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就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方式
  
  1.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各级政府部门要减少审批项目,增强服务意识,增加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实现从“以审批为主”的管理方式向“以服务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变。
  
  2.完善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市、区、镇三级政府要合理分工,责任明确,充分发挥区政府在发展经济和管理城市中的作用,为此将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部分审批权和管理权下放给区政府或直属分局。各区政府也应将一部分城市管理的权限和责任下放给镇,从而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3.提高行政效率。通过向区政府下放部分审批权,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链条。推行电子政务、“一站式”和“并联式”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率。
  
  4.责权利统一。区、镇要承担发展经济、管理城市的责任,必须享有相应的审批权和管理权,下放事权要做到“财随事转”、“人随事转”。要落实区、镇两级政府的责任制,做到“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
  
  二、下放部分审批和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各区积极性
  
  5.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凡区财政投资项目和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属我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类的,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亿元人民币)的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计划部门审批,并报市发展计划局备案。
  
  6.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属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新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区外经贸部门审批,并报市外经贸局备案。但服务贸易领域项目和需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平衡的专营专控项目仍由市外经贸局审批。
  
  上述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项目,包括股权变更、增资、增营、提前解散、修改合同章程等,由各区外经贸部门办理,并报市外经贸局备案。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因名称、法定地址变更所涉及的批准证书换发以及《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核发等,由市外经贸局委托各区外经贸部门办理。
  
  7.环保审批。凡由各区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各区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批,由各区环保局负责,并报市环保局备案。但按国家规定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重污染行业和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二类海域功能区内有排污的项目、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仍由市环保局审批。
  
  8.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凡由各区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以及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由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办理。
  
  9.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宝安、龙岗两区企业需申办《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所在地的分局办理,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的企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机构统一办理。质监部门要完善网上申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
  
  10.消防安全审核、验收。凡由各区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核、验收,由各辖区消防大队负责,并报市消防局备案。但用于生产、存储、销售危爆物品、化学物品等的建筑项目、超高层建筑项目和因技术原因需要组织专家会审的超大型建筑项目仍由市消防局负责。
  
  11.规划、国土管理。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及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设计报建及其规划验收由辖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重大市政工程及跨区市政工程的设计报建,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对符合城市规划、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产业政策的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业用地,由各区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与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将临时建筑的审批权、处罚权下放到各区,同时将组织拆除违章建筑和清理违法用地的职责落实到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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