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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地税函[2002]252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人寿保险分公司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基层局: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寿险)、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各人寿保险分公司)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鉴于各人寿保险分公司下属支公司以各人寿保险分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人寿保险业务,人寿保险责任也由各人寿保险分公司承担。因此,人寿保险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各人寿保险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提供保险劳务的各人寿保险分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均由各人寿保险分公司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鉴于各人寿保险分公司及下属支公司员工工资、保险营销人员的佣金和代办手续费均由各人寿保险分公司直接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各人寿保险分公司及下属支公司员工、保险营销人员和代办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各人寿保险分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三、关于其它地方税收
  
  各人寿保险分公司及下属支公司应缴纳的其它地方各税,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关于税务检查
  
  鉴于各人寿保险分公司及其下属支公司的财务核算均由各人寿保险分公司统一集中核算,为方便税收征管,对各人寿保险分公司及下属支公司的纳税检查,均由主管各人寿保险分公司的地方税务机关或稽查分局统一实施纳税检查。各人寿保险分公司下属支公司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对各人寿保险分公司下属支公司不再进行纳税检查。对在纳税检查中,查补出各人寿保险分公司下属支公司应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均由各人寿保险分公司到各人寿保险分公司下属支公司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经营方式及核算管理形式与上述各人寿保险分公司相一致的我市其他人寿保险公司,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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