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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保障外来人员和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是指中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下同)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人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郑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简称用人单位,下同)的就业管理。 外地专家、教授等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来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工作,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外籍人员在本市从业,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临时务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外来人员就业实行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 外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遵守市民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外来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外来人员管理措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实施。 市内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人员的就业管理工作。 公安、计划生育、建设、交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经济联络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外来人员就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就业管理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单位招用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市属及市属以上机关、事业组织和团体; (二)国家、省、外地驻郑机构和招用非军籍外来人员的驻郑部队; (三)市属及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 (四)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五)在市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其他企业。 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的管理,由其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外来人员在本市就业前,应当参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就业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劳动法律知识、安全知识、治安管理和市民道德规范等内容。 第九条 外来人员在本市就业,应当持下列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一)身份证或暂住证; (二)就业前培训证明; (三)已婚育龄人员的婚育状况查验证明。 外来人员在参加就业培训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必须从已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的人员中招用。因特殊需要招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后10日内为被招用人员代办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一条 政府规定用于安置本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不得招用外来人员。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就业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应当依法与被招用的外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在招用后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用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外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外来人员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招用的外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外来成建制单位从事建筑、安装、装修、维修、搬运、装卸等业务,需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郑证明和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集体就业证。外来单位进入本市后新招用的外来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三章 服务与保护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服务工作,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外来人员为本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被授予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办理户口迁郑手续。 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申请办理有关证件,手续齐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刁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