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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10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外学子创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颁发辽宁省海外学子创业企业认定证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海外学子创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颁发辽宁省海外学子创业企业认定证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颁发辽宁省海外学子创业企业认定证书的实施意见
  

  为改善和优化我省海外学子创业的环境和条件,吸引更多的海外学子来辽宁创业,在全省开展颁发“辽宁省海外学子创业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1.认定证书是专门为海外学子在辽宁创办的企业颁发的一种荣誉和可以享受一定优惠政策及各项服务的资格证书。
  
  2.具备以下资格的企业可以申请颁发认定证书:在辽宁省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海外学子(含港、澳、台)创办或参股(占企业股份20%以上)。
  
  3.认定证书申请颁发程序:
  
  (1)申请企业到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领取认定证书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内容认真填写;
  
  (2)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到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资格认定;
  
  (3)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将认定合格的企业汇总后报送省海外学子创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进行核准;
  
  (4)省海外学子创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核准通过的企业颁发认定证书。
  
  4.申请颁发认定证书不收工本费和手续费,认定证书及申请表由省海外学子创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5.省、市各有关部门要为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提供简便、快捷、优质服务,确保海外学子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6.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仅拒绝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和摊派;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除此之外的收费和检查,企业可向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诉,重要事项可直接向省海外学子创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对于一般性事项,受诉部门应于1周内反馈处理结果;重大事项1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
  
  7.各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应每两年对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应报送省海外学子创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已不具备资格的企业,省海外学子创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收回认定证书。
  
  8.企业因各种原因,不具备持有认定证书的资格时,应自觉向省海外学子创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明并交回认定证书。
  
  9.省海外学子创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进行纠正和查处,对执行较好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省海外学子创业工程领导小组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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