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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17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九、大力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拓宽融资渠道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引导经济效益好、信誉度高、还款有保证的中小企业在购销活动中使用商业汇票清算,并及时予以承兑、贴现。在切实防范票据风险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信贷营销手段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要开展票据转贴现等业务,活跃票据承兑贴现市场,发挥商业汇票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再贴现管理,运用再贴现手段,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引导和调节信贷资金投向。在积极开展票据业务的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防范票据风险。
  
  十、实行利率杆杠的弹性操作,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各金融机构可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等因素,在国家利率政策许可幅度内,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实行差别利率,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要增强利率杆杠的弹性操作,使贷款利率逐步成为引导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衡量贷款风险程度的杆杠。同时,对经合规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金融机构应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并视贷款风险程度的不同,在利率掌握上可不上浮或少上浮。对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发放贷款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最大下浮幅度为10%。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地方政府也应加强对贷款担保机构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贷款担保制度,更好地发挥商业银行和贷款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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