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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2-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供销社、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兵团各师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供销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新政阅[2002]28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充分发挥连锁经营这一新型流通业态的优势,对该区烟花爆竹按现代物流方式实行连锁经营,严防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流入市场,堵塞购进、运输、存储、销售等各环节的漏洞,现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出台的政策之前,应继续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办[1995]36号)、《关于兵团系统烟花爆竹经营问题的批复》(新政办函[1996]82号)等有关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归口经营的政策,即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统一由各地、州、市和兵团各师(局)以上供销日杂部门经营。
  
  二、自治区供销社日杂公司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庆公司)实行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吉庆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在各地、州、市设立配送中心,在各县(市)、乡镇设立连锁店和临时授权专营店,逐级统一配送烟花爆竹。吉庆公司及各配送中心、分销公司经营烟花爆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进货、统一价格策略、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配迭、统一核算等经营模式。
  
  三、区内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统一纳入吉庆公司和兵团祥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的销售网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地产烟花爆竹。生产厂家不得自销。
  
  四、连锁经营烟花爆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对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五、自治区供销社日杂公司吉庆烟花爆竹连销店和临时授权专营店,吉庆烟花爆竹连锁经营配适中心应本着“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报当地县、市公安局审批并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后,持《烟花爆价销售许可证》和吉庆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六、从区外购进和地产的烟花爆竹,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0631—89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在区内销售的烟花爆竹(包括区外购进和地产的烟花爆竹),不仅要有产地质检部门核发的产品合格证书,还必须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抽检,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核发合格报告,检验合格报告的复印件由一级批发单位随货发放,各地不再进行复检。地产厂家未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检验的烟花爆竹,吉庆公司和祥和公司不得收购、销售。
  
  七、自治区供销社日杂公司吉庆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店和临时授权专营店的设置数目和经营地址,由吉庆公司报自治区公安厅备案;兵团各团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的设置数目和经营地址,由祥和公司报自治区公安厅备案。
  
  八、各地供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及质监部门要紧密配合,对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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