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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湘司发[2003]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3-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和《湖南省律师异动管理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条 律师办理异动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异动情况呈报表;
  
  (二)异动律师的执业证书。
  
  异动到长沙市城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提交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证明。
  
  第八条 律师办理异动,应当将个人执业档案一并转入异动后的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办理异动手续:
  
  (一)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律师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三)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受到举报。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没有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得异动到法律援助中心执业。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和公司、公职律师没有办理辞职手续,不得异动到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一条 从外地异动到长沙市城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十二条 因患病、上学、出国等原因停业又重新申请执业的,如果不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办理异动手续。
  
  第十三条 兼职律师一般不得跨市州或县市(区)异动。
  
  第十四条 律师异动时,调出的律师事务所对异动的律师出资进行过培训的,可以要求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调入、调出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律师异动由本人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填写律师异动情况呈报表,逐级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未办妥异动手续的律师只能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违者,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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