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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省直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省直所聘用律师的力、案酬金最高不能超过业务收费的70%。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酬金提成比例招揽律师。 第二十五条 省直所及其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年检注册费和律协会费。 第二十六条 省直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规章制度: (一)合作人、合伙人会议制度; (二)律师会议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律师事务所公章使用制度; (七)收案登记审批、结案总结登记制度; (八)档案、文书管理制度; (九)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十)律师被投诉的受理、答复、监督制度; (十一)律师考核、注册登记制度; (十二)律师奖惩制度; (十三)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十四)律师事务所公物登记、使用制度; (十五)律师培训制度; (十六)其他必要的制度。 以上制度的制定必须以律师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为依据,打印成册,做到每位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人手一册,同时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直所受理重大刑事案件和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向省厅律师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直所应当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律师业务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直所应当认真、细致地做好统计工作,按照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协秘书处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第三十条 省直所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省厅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协秘书处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规划。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司法部的有关规章或律师协会的行业规范进行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0日颁发的《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