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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房服函[2002]112号
【颁布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2-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针对目前电信资费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现就电信资费管理权限的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经国家计委审定、省政府审核同意的《湖北省定价目录》,及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有关文件规定,电信资费继续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即列入目录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仍按鄂价房服字[2000]367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执行上级批准的资费文件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时,应事先向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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