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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个人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真实统计资料骗取荣誉和晋升职务,获取非法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对属于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和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未经统计调查对象同意,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或者利用职权授意、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修改。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确有错误,应当由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核实修正。经检查发现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报送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报送单位或个人要求更改已向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正式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说明更改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三十三条 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可以向社会公开的统计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单位或个人需要了解有关可以向社会公开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向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查询。 第三十四条 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交接、归档和保密等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必要的统计数据载体; (二)纳入统计调查制度,需要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应当建立综合统计台帐,部门(车间)统计台帐和其他专项台帐,其他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台帐; (三)被统计抽样调查抽中的小型企业和工商个体户,应当自抽中之日起设置原始记录和登记统计台帐; (四)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由各单位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承包经营单位应当保存一个承包期。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被统计调查抽中的调查户上报的统计资料,应有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相关资料证实其真实性。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隐匿或者销毁在规定保存期限内的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六章 统计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实行统计监督检查制度。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单位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统计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依法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不依法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基本统计单位登记和验审情况; (三)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合法性; (四)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情况; (五)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情况; (七)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第三十九条 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权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按《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迟报统计资料,经指出不改正或者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制发统计报表、自行对外发布统计资料、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的; (四)利用职权授意、强制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刁难、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者举报人员,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而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由相应的统计职称评定单位依法撤销其统计专业技术职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