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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发文字号】 长房政发[2002]172号
【颁布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2-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已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及时解决我市住宅建设的权属登记遗留问题,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处理我市住宅建设的权属登记遗留问题规定如下:
  
  一、权属登记按时间分阶段作如下具体规定:
  
  1、1990年4月10日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按长沙市房屋权属总登记文件,长房证字[1991]017号文办理。
  
  2、1992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属自管产的,按上述第1条办理。属其他产别的,按第3条办理。
  
  3、1992年以后,1995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确权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用地红线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报建图。
  
  4、1995年以后,1998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确权需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工作联系单。
  
  (3)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结构安全的鉴定证明。
  
  (4)高层建筑需提交消防认可报告。
  
  (5)市收费局的收费收据或已批准的减免报告。
  
  5、1998年以后的住宅建设项目,严格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二、经市规划局审查认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结论为危房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市城管局负责限期拆除,住户由责任单位进行补偿或安置。
  
  三、对于1998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收费局、市建委、市消防支队确定专人,按从速、从简的原则,负责审批工作。
  
  四、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住宅建设项目,以尊重历史为原则,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特事特办。
  
  五、对开发单位已被注销的,由业主共同提起民事诉讼,市房产局根据法院的判决,直接为各业主确权发证。
  
  六、权属有纠纷的
  
  1、因联合建房对产权分割有争议的,按联合建房协议书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仍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纠纷调处。
  
  2、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先办理抵押注销或抵押变更后,予以确权。无法办理抵押注销或抵押变更的,如果该栋房屋没有销售完毕,则可给建房单位确权后,再办理抵押变更。银行与建房单位之间的债务纠纷、购房人与建房单位的合同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属施工方带资入场的,资金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七、有住宅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确定专人负责办理。不积极配合的,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由市建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属其他单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对开发单位已被注销的,建议由司法机关对法人代表的资产进行追缴,并依法追究法人代表的民事责任。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20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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