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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49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2-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收费标准的函》(京财办[2002]239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换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时按每证15元收取工本费。
  
  市、区县财政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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