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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治理整顿工作负全责,指定一位市领导主管这项工作,建立责任制,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二、有计划、分阶段实施。根据国办发(2002)31号、国减负(2002)11号文的有关精神,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降下来;符合规定予以保留的,要实行目录管理,清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由省物价局会省财政厅、交通厅等有关部门落实;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财政厅会省计委、交通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落实。这一阶段工作必须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今年部署的清理整顿路桥收费站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现行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坚决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由省交通厅会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对其重新审核,并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后,由省交通厅、物价局、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联合向社会集中公布,省经贸委负责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这一阶段工作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验收阶段。2003年10月份,省政府将派出由省经贸委牵头的检查组赴各地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验收合格后,省经贸委要将全省有关情况汇总报省政府。这一阶段工作在2003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切实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非经营性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对符合银行代收款条件的收费、基金,一律由本级财政委托银行代收,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财政监督体制;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的转让收入要进行一次清理,并按财政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被转让公路的建设贷款及公路建设。 四、原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在燃油税政策出台前暂予保留。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进行路政管理、规费稽查和运输管理工作,严禁流动设卡稽查车辆、罚款和收费;公安机关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站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局要加强对本部门有关检(稽)查站的管理,严格规范上路检查人员的执罚执收行为,及时纠正检(稽)查站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省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道路检(稽)查站的“三乱”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 五、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有关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维修厂家的监管,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已在使用的“大吨小标”车辆,由省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省交通厅、工商局、省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等有关单位继续联合进行专项整治,依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车辆重新核定载重,重发证照,并计量补缴规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等有关单位,加强对生产维修厂家的检查,对非法改装车辆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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