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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06
【法规编号】 43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工厂设备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工业辅导准则第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工厂应具备左列制造设备:
  
  一剪床。
  
  二油压机。
  
  三冲床。
  
  四卷筒机。
  
  五滚边机。
  
  六自动电焊机。
  
  七人工操作电焊机。
  
  第 3 条
  
  电焊机操作人员应穿戴护目头盔或面罩及以合格防火材料制成之防身衣着鞋帽及手套等,衣着不得有张开之口袋及卷还之裤脚,人工操作电焊机之操作人员应为考试合格之焊工。
  
  第 4 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工厂应具备左列检验设备:
  
  一卡尺。
  
  二螺纹样板。
  
  三拉力试验机。
  
  四水压试验设备。
  
  五气密试验设备。
  
  第 5 条
  
  液化石油气镜瓶制造工厂应实施品质管制,产品应依国家标准作左列之检验:
  
  一完成检验。
  
  二材料检验。
  
  三电焊缝接检验。
  
  四接缝拉伸检验。
  
  五接缝弯曲检验。
  
  六放射线检验。
  
  七耐压检验。
  
  八气密检验。
  
  前项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检验,得委讬检验机关检验。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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